卫生部近日发布《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以配合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处方管理办法》,推动临床合理用药,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处方行为。
在此前的2007年全国医政工作会议上,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曾指出,新修订的《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实行按药品通用名处方,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要进行警告,限制处方权。
据了解,一个上市药品通常有通用名和商品名。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的通用名称。药品的商品名则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该药品专用的商品名称。
一种药品常有多个厂家生产,许多药品生产企业为了树立自己的品牌,往往给自己的药品注册独特的商品名以示区别,因此,同一药品可以有多个商品名。如对乙酰氨基酚(通用名为扑热息痛)是解热镇痛药,不同药厂生产的含有对乙酰氨基酚的复方制剂,其商品名就有百服宁、泰诺林、必理通等。一药多名很容易造成患者重复用药。
《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的出台目的就在于规范医师开具处方和临床用药医嘱的药品通用名称,所以只收录了医疗机构较常用的药品通用名。使用通用名开处方可以帮助患者识别药品,避免重复用药。
据了解,目录共收录26大类93个亚类的1029个药品,其中单一成分药品为1009个,复方药品(制剂)为20个,所收录的药品通用名称均为目前临床常用的西药药品通用名称,而没有收载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药品名称。后者药品名称应依照《处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书写。
卫生部指出,目录将随着医药科学的发展和临床需求,不定期地进行补充和修订。
医生禁开密码处方 病人可在药店取药
卫生部12日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医院不得限制处方外流,意味着患者可持医院处方,到价格相对便宜的药店买药,该办法5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对此表示,在可能减少医院收入和保障公众选择权益之间,卫生行政部门选择了后者。
使用规范药名药方看得懂
很多就诊者有这样的感受:医生处方字迹潦草难以辨认,有些中药方子饮片用号码来代替。拿这样的药方去药店抓药,药店的人根本看不懂。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无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处方书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毛群安说,在《处方管理办法》实施以后,凡是医生在处方中的不规范的做法都必须改正,否则要追究个人以及这个医疗机构的责任。
打印纸质处方药方拿得走
有就诊者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医生在电脑里开处方,通过内部网络传递处方,让患者根据序号排队划价,再到医院药房取药。这样做固然快捷而且节约纸张,但患者根本拿不到处方,也就只能在医院取药。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打印出纸质处方,便于药师准确核发药品,也使患者到药店买药成为可能。
开方牟取私利取消处方权
医师因开具处方收受医药代表回扣,将被取消处方权。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医师出现以上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